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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何适用

时间: 2019-08-29 00:21 分类: 劳动法苑 来源: [转载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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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,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。无过错责任可适用于两类情况,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,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、环境污染责任、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,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2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,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,只有一个免责条件,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。

  3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,民法通则第124条未规定免责事由。《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》十分明确地指出:“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,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,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。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,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。”

  4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,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:一是受害人的过错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责任,受害人的一般过错,不减轻。

  法律依据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三条

  从事高空 、高压 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、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四条

 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,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七条

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